(通讯员:黄巧玲 匡宇晗)2022年6月30日晚19:00,6165cc金沙总站二里半法学博士学术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在6165cc金沙总站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后《民法典》时期涉外收养成立的规范分析——以《民法典》第1109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为中心”为主题,由6165cc金沙总站国际法学博士生刘杨主讲,6165cc金沙总站教授王葆莳、6165cc金沙总站法律事务室主任谢志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谭观福博士点评。论坛由6165cc金沙总站老师刘力主持。
论坛伊始,主持人对所有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讲明本次论坛的主题和流程并介绍了三位特邀嘉宾。
刘杨博士生基于实践中部分涉外收养类型登记在我国无法可依的现象,指出我国《民法典》第1109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不足之处。刘杨认为,我国涉外收养中类型众多,涉外收养成立登记若仅依据《民法典》第1109条进行实质和形式审查,无法涵盖事实上存在的各种涉外收养情形,如这些涉外收养一律被否认和禁止,不利于儿童权益保护。幷针对当前涉外收养的困境,在已有立法下提出了可供选择的三种解决路径:一是将《适用法》第28条的适用扩大到涉外登记领域;二是通过司法裁判确认涉外收养的成立;三是通过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确认涉外收养的成立。
王葆莳教授就文章涉及的涉外收养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指导。从三个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第一,文章的标题应与文章内容高度契合,文章内容没有凸显出“后《民法典》时期”的特色,且《民法典》第1109条的内容在《民法典》实施前后没有变化,建议对题目进行修改;第二,走访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掌握有关登记部门处理涉外收养登记相关问题的一手资料,引入有关涉外纠纷的案例以加强论文的论证力度,增强文章的问题导向;第三,结合既得权的相关理论对涉外收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回应。
谭观福博士对文章进行了点评,他认为:首先,文章尚需进一步探讨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为真问题。就涉外收养问题而言,是否应当对收养类型作出详尽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法律真空,相关问题还有待论证;其次,文章主要停留在对规则的分析,缺乏理论深度,应当挖掘《民法典》第1109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背后的价值取向。最后,就文章具体内容而言,引言部分可以补充文献综述的内容;针对涉外收养困境所提出的对策,文章还需要从理论角度加强论证对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谢志钊主任提出三点建议,其一,认为“后《民法典》时期”并未在文章中体现,但可将其纳入文章主体内容中。其二,《民法典》第1109条只是规定了外国人收养中国人情形,文中选取的案例并不典型;其三,建议从立法角度弥补当前涉外收养规范体系不健全以及规范缺位的问题。
此外,博士研究生薛静、罗依凯、丁柯元、尹孝勉、张骁宵均对论文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诸多有益建议。
论坛期望通过论文报告会创造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从正面引导博士研究生写出优秀的论文,激发同学们的学术热情,加强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