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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助学金”评选条例

发布人:日期:2022年04月20日 09:19浏览数: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献身法律事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在6165cc金沙总站设立“芙蓉助学金”。

第二条芙蓉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机构

1、学院成立芙蓉助学金评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执行“芙蓉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等工作。

2、工作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学工办、教务办、专家教授代表和芙蓉律师事务所代表任新华女士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于学工办。

第四条助学金金额及标准

1、芙蓉助学金金额为每年5万元整,每年受助人数为25名,每人受助金额为2000元整。

2、若有特殊情况,经芙蓉助学金评定工作组商议可以对金额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评选对象

1、在籍建档的勤奋好学、表现优良、家庭困难、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2、凡受助者,颁发受助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六条评选条件:

申报芙蓉助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品行端正,表现优良;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学年内没有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4)系我校全日制本科建档贫困生;

(5)学年内没有课程初修成绩不及格记录(含限选课,不含校选课);

(6)利用假期积极去法院、检察院和律所实习;积极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且取得优良成绩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芙蓉助学金评选流程

1、初审阶段。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填写《芙蓉助学金申请表》,向工作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评审及公示阶段。工作组对助学金候选人进行审核与评定,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审批阶段。工作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提交至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核定发放阶段。工作组根据院务会议决定进行表彰和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芙蓉助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定。

第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6165cc金沙总站。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起执行。

6165cc金沙总站 2021年10月

6165cc金沙总站“芙蓉助学金”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建档等次

寝室地址

政治面貌

申报奖项类别

家庭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父(母)亲或

监护人信息

称谓

姓名

单位或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条件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定工作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院审核意见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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