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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2年04月20日 09:22浏览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6165cc金沙总站弘一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现特根据本奖学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6165cc金沙总站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出资设立。弘一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负担,并接受来自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六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的优先条件:

1.在校期间,有刻苦求学的感人事迹者优先;

2.在校期间,有艰苦创业的励志经历者优先;

3.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突出,热心公益有贡献,家庭特别困难且成绩优秀、多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优先。

第三章奖励名额分配

第七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共12名左右,其中原则上本科生占比60%,研究生占比40%。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弘一励志奖学金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弘一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6165cc金沙总站学工办和研究生办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弘一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弘一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6165cc金沙总站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弘一励志奖学金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评审委员会由6165cc金沙总站指派3人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指派4人共7 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每年弘一励志奖学金文件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弘一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6165cc金沙总站提出申请,并递交《6165cc金沙总站弘一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学院学工办和研究生办经初步审核后,提出本院当年弘一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弘一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中旬,在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湖南青年律师发展论坛”闭幕式上颁发奖励。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对弘一励志奖学金资金专户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弘一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弘一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弘扬正能量的学生。

第十五条弘一励志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捐赠各方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弘一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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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学号

姓名

政治面貌

所在学院

专业

导师

本/硕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自我总结

(包括思想政治 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 果、社会实践等 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请附反面)

本人承诺

本人上述所填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完全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如下责任:1.全额退还奖学金;2.由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初评意见

导师或辅导员签字:年月日

学工办/ 研究生办推荐意见

同意推荐该生参评6165cc金沙总站年度弘一励志奖学金。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评委会意见

经弘一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同意该生获得湖南师范年度弘一励奖学金。

评审会委员签名:

学院意见

同意评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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